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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庆率先探索到国际规则突破:《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带来贸易新机遇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发表日期: 2026-01-20 10:38

文章来源: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

        2025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80届会议审议通过《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这一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主导制定的公约通过,首次在全球层面创设了适用于多式联运及各类单式运输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制度,标志着国际货物运输单证制度自海运提单诞生以来的一次重大演进,同时也是中国在国际运输规则领域引领制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据悉,公约的诞生与中国在中欧班列运营中的探索紧密相关。重庆作为中欧班列重要始发站,重庆自贸试验区企业在中欧贸易中创造性使用跨境铁路运单开展融资探索,为公约构想提供了实践基础。2019年,中国指出铁路运单因非物权凭证,导致贸易融资受阻、企业资金压力增大与回款风险上升等问题,向贸法会建议制定新国际规则,并共同在重庆启动多边立法进程。
  公约旨在创建一种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可转让货物单证“(negotiable cargo document,NCD),将海运提单具有“可转让性”的成熟经验扩展至所有运输方式,有效解决传统运输单证(如铁路、公路运单)缺乏物权凭证属性的问题,赋予其类似传统海运提单的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和物权凭证功能,从而具备转让与融资属性。尤为关键的是,公约构建了承认与使用电子可转让货物单证的法律框架,成为首个涵盖海运电子单证规则并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生效国际公约。
  内容方面,公约系统规定了适用范围、单证法律效力、持单人权利与责任以及电子单证的特殊规则。其适用范围以“醒目提及本公约”为触发条件,适用于接管地、交付地或签发地位于缔约国的国际运输,无论是单一方式还是多式联运。公约将在10个国家加入后180天生效。
  其关键创新在于采用“双轨制”设计。它将核心功能聚焦于确立单证的可转让性与权利凭证属性,而把有形货物的运输合同关系及承运人责任,交由既有的《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运输公约或国内法调整。这种设计有效避免了与现行运输责任体系的冲突,保障了公约的可接受性与可实施性。
  公约是中国积极践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治理倡议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举措。它极大地推动了运输单证融资的多元化与便利化,促进内陆国家贸易繁荣发展,有助于构建更高效、更具韧性、更数字化的国际贸易生态系统。
  在此基础上,以数字提单为载体的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是破解多式联运制度瓶颈、创新推动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探索,是重庆建设内陆开放综合枢纽、服务全国开放大局的重要举措。
  重庆市商务委相关负责人指出,公约的通过标志着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的重要进展,将有效赋能企业借助“可转让货物单证”及其电子形式,更顺畅地进行货物转让与融资操作,降低贸易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而推动内陆国家全面地参与全球贸易,有助于统一全球单证标准,构建更便捷、更高效、更具韧性的全球贸易生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