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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主要措施的通知

作者:useradmin 来源: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1-03 14: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主要措施》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石家庄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主要措施
为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破解制约我市发展的创新难、审批难、融资难、人才引进难、创业难的体制机制瓶颈,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主体的活力和潜力,为我市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增加动力,为全省乃至京津区域提供示范借鉴,制定如下改革措施。
一、组建高新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平台
主要解决中小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检测认证难、融资难度大、推广应用难等问题,切实促进中小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壮大。该平台立足京津冀,面向全国,整合集成高新技术产品标准资源、政策资源、技术资源和金融资源,为全国性高新技术产品提供从检测认证到推广使用的一站式服务交易体系。平台坚持需求导向、开放共享、市场运作、政府支持等原则,主要功能包括:检验检测、专利报备、科技保险、价值评估、推广对接等。计划分三个阶段实施,起步阶段(政府主导阶段):邀请全国知名检验认证机构、专利服务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合作搭建集成服务平台(线上线下),广泛宣传平台功能和服务项目,免费为中小科技企业解决产品“检测难”、“认证难”、“申报难”的问题;利用“首台(套)”政策补贴及保险综合体制,帮助中小科技企业产品进入市场“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发展阶段(过渡阶段):充分利用平台的“检测-认证-推广-交易”闭环模式,融入专利质押、风险补偿和投贷联动等功能,帮助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实现从产品专利到经济效益的转化,促进中小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进而带动中小科技企业的产业落地;成熟阶段(市场化阶段):在中小科技企业产品打开市场后,鼓励其在石家庄注册销售公司,实现规模线上交易,用部分收益支持政策帮助企业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和标准化,使借助平台做大做强的中小科技企业越来越多,打造专业应用推广平台品牌。发挥流量优势,孵化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促使它们更好的实现自身发展,从而带动产业结构转型,优化“供给侧”结构。(高新区管委会牵头)
二、建设中关村天合石家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广场
为解决在承接北京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行政化、形式化、碎片化、盲目化”的问题,与中关村天合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开展合作,在石家庄科技大市场共同建设中关村天合石家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广场,构建生态型科技创新资源集聚平台,开展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高端服务,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大数据云服务中心、资源展示交流中心等六大服务平台,实施科技创新政策研究、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科技成果展示推介、成果转化促进活动、科技创新大赛论坛,推动成果转化项目落地。(市科技局牵头)
三、实施人才绿卡政策
出台《人才绿卡管理办法》,配套出台《人才绿卡服务窗口运转实施细则》,完善工作机制,集成各项人才政策,建立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方便快捷、运行高效的服务。(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快科技金融创新,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
(一)鼓励建立科技支行。鼓励科技支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结合我市科技型企业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产品,每年按照对我市科技型企业新增融资额度的1‰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50万元。对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全部保费收入的2‰和保费收入增量的3‰计算奖励,每家不超过50万元。对在我市新设立的民营银行总部由市政府按不高于实缴注册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投促局配合)
(二)实施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设立20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促进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质押方式获得银行信贷。扩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负责)
(三)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争取河北银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支持我市纳入投贷联动试点。支持经国家银监会批准的投贷联动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石设立投资公司或投资子公司,给予投资公司最高80万元、投资子公司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设立资金补助。(市金融办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配合)
(四)促进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大力培育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制、挂牌、上市。积极协调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推出专门板块,为我市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挂牌展示、股权债权融资、股权托管交易、转板上市培育等服务。(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配合)
(五)谋划设立市政府控股的商业银行。主动争取国家、省支持,早日成立市政府控股的商业银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
五、改革科研经费使用办法,增加科研人员成果性收入
(一)改革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1.提高科研人员从市级科研经费中领取绩效奖励比例。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间接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30%比例安排(国家、省规定为20%),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2.扩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自主管理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5%的(国家规定为10%,省无此项规定),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不用事前报经组织单位审核同意。科研人员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3.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4.明确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聘用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5.项目结余资金不再收回。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委考核办配合)
(二)增加科研人员的成果性收入
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加宽泛的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赋予领衔科技专家更大的科研经费支配权、研究人员聘用权、技术路线决定权、科研设备购置权;对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和兼职创业者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同等享受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科研机构领导班子考核体系。(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委考核办配合)
六、完善高科技企业和园区项目用地管理
按照“划定区域、政府统征、可租可让、弹性出让、限定时间、区域平衡”的思路,制定相关政策,实行产业园区整体立项,同一批次征地,按项目办证;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年限,探索先租赁后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坚持“先做土地、后做项目”,实施大片区土地规划收储,制定永久性用地规划。(市国土局牵头)
七、全面推进项目建设环评备案制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制,取消环评编制前置条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评文件备案材料即收即备;取消试生产审批手续,实行试生产备案制。验收监测由政府出资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检测,取消监测费用,明晰环评机构责任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八、在行政审批方面取得新突破
大幅度精减审批事项,组织专业团队针对基础类、产业类、房地产类、外商投资类项目审批,按照土地挂牌前、挂牌后的审批环节,再造新的审批流程图,争取10月底前拿出方案,四季度实施。(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九、组建若干产业引导基金
加速壮大蓝天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和久有基金,发挥基金支持产业转型的作用,有效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必要时财政资金可作为劣后。(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配合)
十、加大对创新的奖励力度
对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在我市落地生产并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1.2亿元产业资金支持;对首仿药落地生产的,给予200万元产业资金支持。对制定并发布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获得提名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市发改委、市质监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一、整合创新资源,优化运行机制
进一步发挥创新的引领作用,使有限的创新资源发挥最大作用,成立省会创新委员会,负责创新体系的顶层设计,审定创新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创新重大问题。下设创新办公室,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编制采取双轨浮动制(即编制属性不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管理)。创新办公室的主要职能包括:1.组织开展创新体系的顶层设计,规划政策研究;2.政策实施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平衡,即在各部门原有职能不变的前提下进行流程再造,避免政策重叠或过于分散,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及时纠偏;3.协调区域间创新资源,促进创新要素的整合、利用和发展;4.组织创新机构和企业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5.创新人才引进及创新智库建设;6.创新基金和创新载体的培育;7.对全市创新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配合)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