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省级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发表日期: 2026-01-27 12:20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征集省级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
通 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支持中小企业更好利用京津冀各类科技创新服务资源,推进京津冀创新券服务机构资格互认,落实《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冀科服规〔2025〕2号)要求,现公开征集省级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具体如下:
一、申报条件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申报单位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分为备案类、审核类两类。
1.备案类应为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和国家级科研机构;河北省属重点骨干大学、省属公益性科研机构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所在单位;在“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单位;经认定的省级“共享智造”工厂依托单位、省级科技成果中试示范平台依托单位;北京市、天津市科技管理部门审定的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2.审核类应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国有企业及子公司、政府参与共建的相关机构。
(二)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及科技成果权威性竞争性评价方面的科技服务。
(三)应当具备与提供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能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的业务基础和经验。
(四)能够提供由国家或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
(五)能够提供与服务内容相一致的合法财务报销凭证。
二、申报材料
(一)机构简介,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科研成果、重点研究方向、科研设施情况、服务特色及可提供创新服务内容等。
(二)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认定材料等。
(三)其他证明申报单位能力相关文件材料。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需根据《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冀科服规〔2025〕2号)和本通知要求,在河北省科技创新券信息管理平台https://cxq.hebkjt.cn/#/注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账号,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备案类机构将自动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格,不再组织评审,仅需在信息管理平台备案。审核类机构将由省科技厅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并对通过审核机构进行公示。
四、其他事项
(一)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省级科技创新券服务提供机构入库申报,集中审核。
(二)已入库的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提供机构无需重新申报,是否入库可通过河北省科技创新券信息管理平台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板块进行查询。
(三)各归口管理部门请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冀科服规〔2025〕2号)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优质服务提供机构、辖区企业合作科研单位申报。
联系电话:0311-86252046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