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协会章程
作者:useradmin 来源:未知 发表日期: 2021-07-26 15: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北省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协会,英文名称为:“Hebei Associa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 And Service Outsourcing”,缩写“HATISASO”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由从事与河北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相关的企业、组织、机构及个人自愿结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会员制全省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河北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和商贸服务发展为己任,在省民政厅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和商贸服务发展战略,热忱为全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和商贸业界服务,协助政府部门积极开展行业资源整合、平台建设、统计分析、行业规范、产业预警、品牌宣传和相关认定、评定等工作,促进全省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跨越式发展,为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做积极贡献。
(二)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中共河北省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协会党支部,上级党委: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民政厅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鼓励政策和完善法规体系;
(二)负责全省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分析、行业规范和产业预警;
(三)建立服务贸易服、服务外包民间自律与协调机制,创造行业间资源共享、相互融合的发展环境;
(四)塑造、推广河北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和商贸服务品牌形象;
(五)加强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发展趋势研究,掌握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动态,为政府和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供依据;
(六)协助政府组织并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性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合作双边或多边谈判,不断拓宽我省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出口渠道;
(七)充分利用政府资源,组织企业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合作项目洽谈与对接活动;
(八)通过我国驻外机构,开展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领域市场调研,为企业提供海外市场动态及商业信息;
(九)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国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及商贸服务领域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及境内外商务考察等,为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十)组织国内、国际专业培训项目,提升河北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与商贸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一)建设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与商贸服务公共信息平台,打造面向海内外的河北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推介窗口,为社会和企业提供行业、市场等公共信息服务;
(十二)创办内部刊物,发布、交流服务贸易业内动态、研究成果、发展经验及相关信息;
(十三)经有关部门授权承办省级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示范区及外包基地和商贸服务企业认定等工作;
(十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委托,参与和组织国内外会展活动,制定和实施具体会展活动方案,提供展台策划设计与制作及会议、会展相关资料印刷等服务。
(十五)提供咨询服务。
(十六)发挥桥梁作用,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企业的愿望和要求,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七)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经有关部门审批依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四)在服务贸易、服务外包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五)会员代表应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六)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团体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和增进行业内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登记表。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讨论协会有关的重大问题,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监事会的职责:对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二)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 宣传、广告费用;
(二) 各项活动、会议及工作费用;
(三) 秘书处办公费用;
(四) 聘用人员工资、补助费;
(五) 业务往来接待费;
(六) 其他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1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