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
作者:useradmin 来源:未知 发表日期: 2016-07-15 09:11
根据增值电信业务种类不同,港澳资股权比例有所不同。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者独资企业,提供下列6种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分别是: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于应用商店)。
另外,提供下列5种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分别是: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