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作者:useradmin 来源: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5-08 14:36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SingaporeTreatyontheLawofTrademarks,STLT)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1994年《商标法条约》(TLT)的基础上修订的,在2006年3月28日在由WIPO主办、新加坡政府承办的“通过经修订的《商标法条约》外交大会”上通过,2009年3月16日生效。现有5个国家批准,另有50多个国家和组织签署了该条约。我国政府于2007年签署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1994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主持召开外交会议并签署《商标法条约》(有33个缔约国),目的是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简化、协调各国有关商标的行政程序,使商标注册体系更加方便当事人,促进缔约国间商标权的相互保护。经过10多年的实践,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商标发展的新形势,各缔约国在充分考虑通信技术迅猛发展的基础上,对TLT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全文共3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缩略语;该条约适用的商标;申请;代理、送达地址;申请日期;一件申请多类注册;申请和注册的分解;文函;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变更名称或地址;变更所有权;更正错误;注册的有效期及续展;未遵守期限时的救济措施;遵守《巴黎公约》的义务;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申请;变更或撤销使用许可备案的申请;未就使用许可备案的影响;对使用许可的说明;对拟驳回的意见陈述;实施细则;大会;国际局;条约的修订或修正,以及假如、生效等程序条款。
STLT对TLT的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第一,扩展了条约的适用范围,使条约不仅适用于含视觉标志的商标,还可适用于由嗅觉及听觉标志构成的商标。第二,进一步规范了通过电子方式向商标局提交或传送文件的规则。第三,增加了商标申请人、注册持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未遵守期限时的救济措施。第四,增加了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规则。此外,STLT还确定建立“缔约方大会”机制,建立了内在的审查机制,对次要的、但对品牌所有者具有重要意义的行政细节进行评议;创立了一个能动性法规框架,邀请缔约国及政府间组织参加会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合理地修改条约内容,从而有助于确保国际法律框架能始终根据商标注册人不断变化的实际关注和发展中国家的需求不断调整。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使商标注册和许可使用的各项程序走向标准化,并让商标注册人和各国商标主管机关能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更加有效地处理和管理不断发生变化的商标权。该条约所确立的商标局行政管理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商标,并考虑到了电子通信设施的优点和潜力,同时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不同需求加以承认。
(来源: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