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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用途

作者:useradmin 来源: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0-20 14:50

质量保证金用途是指旅行社使用质量保证金的途径和范围。即旅行社所交纳的旅游质量保证金的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1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发生《旅行社条例》第15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第13条规定:“发生《旅行社条例》第16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第14条规定:“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因发生《旅行社条例》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情形,在收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银行应及时和定期通报保证金情况信息,具体通报内容和方式如下:(一)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二)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来源: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