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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交纳标准

作者:useradmin 来源: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0-20 14:53

质量保证金交纳标准是指旅行社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质量保证金数额的具体准则。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第14条规定:“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第17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符合《旅行社条例》第17条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条件的,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文件。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条例》第18条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来源: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