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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营业设施

作者:useradmin 来源: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0-20 15:00

  营业设施是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保障其经营活动顺利开展的经营场所内的必要设施。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营业设施的条件规定,是对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有公司住所”的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28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旅游社条例》第6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根据《旅游社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二)传真机、复印机;(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第9条规定:“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来源: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