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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场所

作者:useradmin 来源: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0-20 15:01

经营场所是指旅行社开展招徕、接待旅游者咨询、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等旅游业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处所。旅行社营业场所是旅行社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是旅行社开展旅游业务的基本条件。为此,必须把旅行社营业场所作为旅行社的主要登记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28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旅游社条例》第6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根据《旅游社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第9条规定:“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来源: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