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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旅行社

作者:useradmin 来源: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0-20 15:07

 外商投资旅行社是指由外商投资的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专门设立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因此,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旅行社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旅行社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22条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23条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